關于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適用解除處分制度的通知
監發〔20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察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監察部各派駐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2008年5月9日,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關于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監發〔2008〕3號)(以下簡稱《通知》)后,一些地方或部門來函請示,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處分期滿后,能否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解除處分手續。經研究,通知如下:
《通知》規定:“目前,在國務院對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的專門處分規定出臺前,給予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人員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執行。”據此,處分決定機關可以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的處分種類、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處分權限和程序等對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人員給予處分,其中也包括可以參照解除處分制度,對受處分的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人員及時辦理解除處分手續。
為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被處分人員的合法權益,對于《通知》印發后未對受處分的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人員辦理解除處分手續的,處分決定機關應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監 察 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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