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
(監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委)、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委)、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察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監察部各派駐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勞動部門:
2008年1月l5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516號令)將《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予以廢止。由于《行政監察法》對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給予處分的權限、程序和種類只有原則性規定,沒有關于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貪污、行賄受賄、玩忽職守、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實體處分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后,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上述人員給予處分缺乏統一的實體處分依據。一些地方和部門來電來文請示,給予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人員的處分能否適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經研究,通知如下:
目前,在國務院對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的專門處分規定出臺前,給予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人員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執行。
監察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00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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